内地保险缺陷不开胸就不赔,必须要警

有“保险”≠有“保障”

这是我们在投保“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等保障险种所应注意的地方

今天为大家剖析一个内地保险业的“巨坑”案例,让人汗颜。

合肥的张先生,年在当地购买了保险,经介绍也为了安心,选择了国内上市的大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重大疾病的保单。在年,张先生因医院,随后进行了手术治疗。出院后,张先生带着自己的住院病历、治疗记录,与09年购买的保单去保险公司理赔,结果出乎意料,张先生遭到了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让人汗颜。保险公司表示,治疗主动脉疾病必须实施了开胸或开腹手术,而张先生采取的治疗方式是主动脉支架置入术,所以不能赔偿。结果翻开保单条款,还真的写明了“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而支架置入术确实没有在赔偿条例中提及。

事实上,国内保险公司的拒赔是有理有据的,因为保单条款上是写明了需要“开胸或开腹”才能理赔。然而,保险公司这就有理了吗?有专科医生就曾发文质疑过这种条款:

医生表示,主动脉手术包括对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的手术,张先生的主动脉夹层瘤则为修补手术的一种。早在上世纪末期,支架手术技术成熟起来,逐渐代替了原先的开胸开腹手术。现在国内保险公司的许多条款,都太落后了,完全跟不上医疗技术的发展。

事后,负责张先生那份保单的代理人承认,在张先生投保时,他自己对保单条款也没弄清楚,而张先生更没有去详细核实。这告诉了大家,在投保时,特别是重大疾病医疗保障,了解其关于赔付条款,是以确诊为依据,还是以确诊后需进行治疗为依据,其要治疗方式是否已经过时,不适合现代的医疗技术,这可是相当重要的。

事实上,内地保险公司在重疾险的赔付上,制定了许多苛刻的要求。不管是在诊断方法上,还是在治疗方法上,都有很多限制。比如,做微创手术,支架不行,必须开胸;得了肺癌,诊断方法是穿刺活检不行,必须手术切片……不得不说,有这些条条框框,都未从客户利益的角度考虑。

而反观香港,理赔则要容易许多。香港的许多重疾产品,都是可以提前赔付。而且只要客户的疾病确诊了,能提供相关医学诊断证明,保险公司便会立刻进行赔付。是否采取治疗有客户自行决定,并不会作为理赔的依据,不会有那么多的条条框框限制客户的理赔。毫无疑问,和内地的重疾险比起来,香港保险公司的重疾险显得更加人性化。

下面,我们就从重疾险的「疾病定义」出发,来看一下两地保险的差别。

死亡

香港保险公司没有死亡免责条款,除了受保人与保单生效日一年之内自杀、被枪毙不保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死亡都给予赔偿。

内地保险公司的死亡免责条款(受保人在以下情况下死亡、保险公司并不赔偿人寿赔偿金额,而是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艾滋病

香港:保障因输血和职业而感染的艾滋病。

大陆:一概不保。

中风

香港:中风后持续最少4周的神经后遗症,及因而导致永久性神经机能缺损。

大陆:要求在中风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三项或三项以上。

1、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神经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3、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六项基本生活活动是指:

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外一个房间;

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进食:自己从准备好的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良性脑肿瘤

香港:脑部或颅脑膜内的良性肿瘤,并产生显示颅内压增高的症状,例如: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感觉障疑。良性脑肿瘤的存在必须由影响研究如电脑扫描(CT)或磁力共振(MRI)造影确定。

大陆:在香港的界定之外,还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昏迷

香港:对外来刺激或体内需求毫无反应,并与永久性神经机能缺损有关及持续最少96小时,并需要利用生命维持系统。

大陆:除了香港的界定条件外,另对昏迷程度有要求——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

注:格拉斯哥昏迷分级,最高分为15分,表示意识清楚;8分以下即为昏迷;分数越低则意识障碍越重。8分以上不叫昏迷,换而言之,香港对昏迷的要求,8分以下即可;大陆则要5分或5分以下。

慢性肝病

香港:须由以下症状证明: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大陆:除香港的3项诊断要求外,还必须要——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原发性肺动脉高血压

香港:严重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Ⅲ或Ⅳ级即可。

大陆:严重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的Ⅳ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注:纽约心脏病学会按疾病的严重程度,从轻到重设Ⅰ、Ⅱ、Ⅲ、Ⅳ级。

Ⅲ级:显著功能限制,病人在休息时方觉舒适,但在进行少于正常体力消耗之活动时则会出现充血性心脏衰竭的症状。

Ⅳ级: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亦有充血性心衰或心绞痛症状,任何体力活动后加重。

心肌病

香港:要求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Ⅲ或Ⅳ级,或其同等级别,并持续最少6个月。

大陆:要求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Ⅳ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失聪

香港:要求听力损失最少80分贝,及不可复原。须提供包括听力测试和声域测试的医学证明,而失聪之诊断必须由耳、鼻、喉专科注册医生确定。

大陆: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要求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注:1.根据世卫组织(WHO-)的听力损失分级标准,平均听力损失大于等于81分贝,则为极重度听力损失;

2.“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失明

香港:因疾病或受伤导致的永久性双目完全失去视力。失明必须经眼专科注册医生确定。

大陆: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丧失语言能力

香港: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完全丧失说话能力及不可复原,并持续12个月。必须由耳、鼻、喉专科注册医生提供医疗证明以确定声带受损引致丧失语言能力。

大陆: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末期疾病

香港:有适当的专科注册医生确诊(连同书面确认)预期受保人之状况将致受保人于12个月内死亡。受保人必须已不再接受任何积极性治疗,惟缓解疼痛或其他舒缓性措施则除外。

大陆:差异是——预期受保人在未来6个月内死亡。

以上只是部分疾病定义的两地保险差别,相信大家不难看出,香港保险对于疾病的定义要比内地保险宽泛很多,这样受保人就更容易获得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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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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