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了主动脉重大疾病,
一定要开胸破腹,保险公司才理赔吗?
患主动脉重大疾病,是否只有做开胸或破腹类的大手术才能得到理赔?微创或介入手术能否得到理赔?
爱法君最近接到一个咨询,一位女士刚做了主动脉手术,但是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原因是这位女士没有选择开胸手术,而是选择了微创手术。那么这种情况究竟是否应当理赔呢?今天爱法君就用一个真实案例来为大家说明:
案情说明:投保人王某,于年购买了一份保险合同,其中约定,如王某在保险期间内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赔付保险金。重大疾病包括“主动脉手术,即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年王某被确诊患有主动脉夹层,医院进行了主动脉夹层覆膜支架隔绝术,这是一种不需要开胸的介入手术。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因该手术未开胸,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治疗方式,拒绝了理赔。1“重大疾病”的界定为什么还涉及手术问题?的确,一般而言,手术主要是一种治疗方式,本身并不用于对疾病的界定。但重大疾病之所以会含有手术方面的保障责任,主要是因为某些疾病,如达到了需要手术的标准,即可认为病情较为严重,应当作为“重大疾病“。换言之,对于一般的心血管、主动脉类疾病,如达不到需要进行手术的标准的,不能被认为是严重疾病,自然不能得到重大疾病理赔。
2只有开胸、破腹的手术才能被保险公司认可吗?当然不是。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外科手术向微创化发展。许多原先需要开胸或开腹的手术,现在已被腔镜或介入手术所取代。相对于传统的开胸手术,腔镜或介入手术具有创伤小、死亡率低、并发症发生率低等明显优点。这些先进的手术虽然与开胸手术手段不同,但其适用范围、使用目的都是一样的,因此作为“重大疾病”的主动脉手术,自然也应包括介入、腔镜手术。
其次,患者完全有权利选择适合自己的手术治疗方式。患者在进行选择治疗方式时,首要考虑的,是如何寻找到创伤小、死亡率低、并发症发生率低的治疗方式而使自己所患疾病得到有效治疗,而不是想到为确保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而采取保险公司限定的治疗方式。
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保险公司以限定手术治疗的方式限制了患者获得理赔的权利,免除了自己的保险责任,该条款无效。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了理赔金。
3其他虽未按保险合同约定方式进行治疗,但胜诉的案例案例1:李女士为其子投保了某重大疾病保险,其中对重大疾病中的“严重肠胃炎”定义如下:以严重的腹泻、便血和肠断坏死为特征的胃肠道严重感染,被保险人已实施了大肠或小肠的一处或多处手术切除,且经病理检查证实存在严重感染和坏死。后李女医院后不久即身亡。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未实施手术切除,不符合保险给付条件。后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于必须进行手术切除才予以理赔的规定,是以限定治疗方式限制了原告的理赔权利,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案例2:邓先生的妻子为其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其中对重大疾病中的“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定义如下: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后邓先生因发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经冠状动脉造影后进行了支架治疗,痊愈出院。保险公司认为支架方式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手术范畴,不予理赔。后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要求必须进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而不允许支架治疗,限定了重大疾病治疗方式的范围。因此判决邓先生胜诉。
案例来源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第12期(总第期):王玉国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安市楚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2.李洁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案()川民初号
3.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中县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邓祥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葫民终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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